12月11日,最高法發布一批人民法院涉彩禮糾紛典型案例。在涉及彩禮返還糾紛中,不論是已辦理結婚登記還是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情況,在確定是否返還以及返還的具體比例時,共同生活時間均是重要的考量因素。但是,案件情況千差萬別,對何謂“共同生活”,很難明確規定統一的標準,而應當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劉某和朱某(女)在2020年7月確立了戀愛關系,并在2020年9月登記結婚。結婚當月,劉某向朱某的銀行賬戶轉賬了80萬元,并注明為"彩禮",另外轉賬了26萬元,并注明為"五金"。由于籌備婚禮等事宜引發糾紛,雙方在2020年11月協議離婚,婚姻關系不到三個月。他們沒有共同的子女、財產或債務。
雙方曾短暫同居,期間發生了一些費用,如籌備婚宴、拍婚紗照、共同旅游和親友往來等。離婚后,彩禮返還問題引起爭議,劉某提起訴訟要求朱某返還彩禮106萬元。經審理,法院認定除了已明確注明為彩禮的80萬元外,備注為"五金"的26萬元也應被視為彩禮。考慮到雙方婚姻關系短暫,工作和生活在不同城市,尚未形成完整的家庭共同體和穩定的生活狀態,以及劉某支付彩禮后雙方共同承擔籌備婚禮、共同旅游和親友往來等費用,法院決定對這部分費用進行扣減。最終,法院酌情認定返還彩禮80萬元。
這個案件的判決結果實際上體現了法律對于婚姻財產糾紛的處理原則:公平、合理。在這個案件中,法院充分考慮了女方的損失,判決返還80萬元。這個判決結果既維護了男方的合法權益,也體現了對女方損失的關注。這也傳遞出一個信號:法律不會縱容借婚姻之名行財產之實的行為。
最后,彩禮作為傳統婚俗的一部分,應當與時俱進,適應現代社會的發展。過高的彩禮可能導致婚姻變質,甚至引發違法犯罪行為。我們需要引導人們樹立正確的婚姻觀念和價值觀,讓彩禮回歸其本質意義。